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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502执恢174号

赵春萍、周宗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春萍;周宗芬;周业琴;谢添;王勇;陈桂明;鲁康祥;聂昊;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50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萍,女,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代理人:韩敏,樊敬,均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宗芬,女,196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周业琴,女,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谢添,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上列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春、熊灿斌,系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王**,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陈桂明,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两人

委托代理人:王会强,系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鲁康祥,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申请执行人:聂昊,男,汉族,1995年3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代理人:聂勇,系聂昊之父。

被执行人: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7262009N,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毕路营脚村辣子鸡火锅对面

法定代表人:何定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7302号、467号、462号、1608号、1587号、5017号民事判决书,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5)黔七民初字第27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鲁康祥、周宗芬、周业琴、谢添、王**、陈桂明、聂昊申请执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商品房预售合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六案,案号分别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1018、1652号,(2018)黔0502执恢174、563号案,(2019)黔0502执恢123、124号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开发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委托本院对外委托办公室进行评估,经贵州华融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华融房估字(2019)010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并于2019年4月29日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上列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以物抵债申请书,申请以物抵债,其中赵春萍以流拍价A1018号陆拾伍万元、A1019号柒拾陆万元、A1020号壹佰叁拾万元的价格接受以物抵债,鲁康祥与聂昊以二人的共同债权来按份共有以流拍价流拍价A1018号陆拾伍万元、A1019号柒拾陆万元、A1020号壹佰叁拾万元价格接受以物抵债(另聂昊自愿将其债权转让给鲁康祥),周宗芬、周业琴、谢添按照债权比例按份共有接受流拍价陆拾伍万元A1014、A1016号伍拾陆万元、A1017号陆拾伍万元的价格以物抵债,王**、陈桂明以流拍价A1010号肆拾伍万元的价格接受以物抵债。 另查明,周宗芬、周业琴、谢添申请执行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执行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467号、462号民事判决书,合计本金为壹佰叁拾伍万,经周宗芬、周业琴、谢添签字确认,其中周宗芬债权比例为46.29%、谢添债权比例为46.29%、周业琴为7.4%。王**、陈桂明申请执行你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1608号,王**和陈桂明为夫妻关系。 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

裁定如下: 一、解除毕节市七星关区xx第一层商铺A1019、A1020、A1018、A1008、A1017、A1016、A1014、A1010号商铺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贵州省心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次流拍价A1018号陆拾伍万元、A1019号柒拾陆万元、A1020号壹佰叁拾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春萍,流拍价A1018号陆拾伍万元、A1019号柒拾陆万元、A1020号壹佰叁拾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鲁康祥,陆拾伍万元A1014、A1016号伍拾陆万元、A1017号陆拾伍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宗芬、周业琴、谢添,A1010号肆拾伍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陈桂明抵偿所欠上列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其中A1014号、A1016号、A1017号商铺由周宗芬46.29%、周业琴7.4%、谢添46.29%的比例按份共有,A1010号为王**、陈桂明共同共有。 毕节市七星关区xx第一层商铺A1019、A1020、A1018、A1008、A1017、A1016、A1014、A1010号商铺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赵春萍、周宗芬、周业琴、谢添、鲁康祥、王**、陈桂明时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马关江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饶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