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91民初89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负责人:翁作林,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俊杰、方晓东,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业娇,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南沙分行)诉被告陈业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南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俊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业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4日,共计127407.75元,其中本金105366元、利息194.25元、手续费21072.25元、违约金775.25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本金、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5月14日,共计130786.43元,其中本金105354.06元、利息1469.7元、手续费21072.25元、违约金2890.42元,其后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原告中国银行广东自贸区分行提供证据:《轻松购车易借款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借款借据及pose单、信用卡账户交易流水、未还款查询表、律师函、《关于对部分信用卡服务项目进行调整的公告》、系统截图、信用卡未还款查询及明细(最新)。
本院查明的事实见附表。
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是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原告向被告核发信用卡后,被告作为信用卡的领用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未按照《轻松购车易借款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剩余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业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偿还欠款本金105354.06元、手续费21072.25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5月14日,利息为1469.70元、违约金为2890.42元,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清偿的本金部分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48元、保全费1157.1元,由被告陈业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文铂
审 判 员 崔 剑
审 判 员 黄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书 记 员 吴桂花附表:主合同:《轻松购车易借款申请表》、《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签订时间:1、《轻松购车易借款申请表》2017年9月15日2、《中国银行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借款合同》及附件2017年10月12日借款人:陈业娇信用卡账号:6259064447354946(2017年9月23日启用)6259064436050695(2017年12月5日启用)申请借款本金:124000元申请还款期数:60期(1期为1个月)违约责任:借款人发生延滞还款违约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借款人应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手续费:20%透支利率:0.05%,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计收贷款发放情况贷款发放时间:2017年10月16日实际发放金额:124000元实际还款期数:60期(1期为1个月)应收手续费:24800元(除第一期421.2元,之后每期413.2元)违约情况(含其他透支欠款,截至2019年5月14日)应还本金:105354.06元应付手续费:21072.25元利息:1469.7元违约金:2890.42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