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2619号
原告:郭友根,男,1956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九佐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
法定代表人:王居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欣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