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11民初4548号
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东路**红星物流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治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永聪,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莳君,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武冈市。
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莳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润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满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和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