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1民初880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康华,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美萍,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光辉(DANGGUANGHUY),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公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娄凤,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庆华,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滢,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星光大道**金康居住小区凤江苑****。
法定代表人:喻芳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祥,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与被告邓光辉(DANGGUANGHUY)、娄凤、南宁市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撤诉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负担;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高新支行51元。
审判长 宋桂芬
审判员 覃 斯
审判员 覃若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覃叶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