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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2执46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斗富弄支行、景德镇市光利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斗富弄支行;景德镇市光利陶瓷有限公司;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治虎;程国丽;吴治龙;李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斗富弄支行,住所地:景德镇市中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8587915790。

负责人:唐维瑜。

委托代理人:吕拥军,该银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吴琛,该银行职工。

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光利陶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中山南路**瓷都国际华城******写字楼织机构代码:07425023X。

法定代表人:吴治虎。

被执行人: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下徐村码:092900988。

法定代表人:吴治象。

被执行人:吴治虎,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程国丽,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吴治龙,住江西省乐平市。

被执行人:李国英,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斗富弄支行与被执行人景德镇市光利陶瓷有限公司、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治虎、程国丽、吴治龙、李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斗富弄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21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4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5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6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7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099号房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乐平市泰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乐平市㎡)、102号(面积194.34㎡)、103号(面积194.34㎡)、104号(面积182.51㎡)、107号(面积194.34㎡)、108号(面积182.51㎡)、109号(面积182.51㎡)、110号(面积194.34㎡)、111号(面积194.34㎡)、112号(面积182.51㎡)、113号(面积182.51㎡)商铺(小计11套);位于乐平市㎡)、102号(面积194.41㎡)、103号(面积194.41㎡)、104号(面积182.59㎡)、105号(面积182.59㎡)、106号(面积194.41㎡)、107号(面积194.41㎡)、108号(面积182.59㎡)、109号(面积182.59㎡)、110号(面积194.41㎡)、111号(面积194.41㎡)、112号(面积182.59㎡)商铺(小计12套);位于乐平市㎡)、103号(面积194.27㎡)、104号(面积194.27㎡)、105号(面积182.46㎡)、106号(面积182.46㎡)、107号(面积194.27㎡)、108号(面积194.27㎡)、109号(面积200.54㎡)商铺(小计8套);位于乐平市㎡)、102号(面积193.91㎡)、103号(面积193.91㎡)、104号(面积182.12㎡)、105号(面积182.12㎡)、106号(面积193.91㎡)、107号(面积193.91㎡)、108号(面积182.12㎡)、109号(面积182.12㎡)、110号(面积193.91㎡)、111号(面积193.91㎡)、112号(面积182.12㎡)、113号(面积200.16㎡)商铺(小计13套)总计44套商铺以及位于乐平市众埠镇中心城区原土地证号为乐国用(2014)第389号(赣(2016)乐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9**)土地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陶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