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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5518号

上官维胜与吴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官维胜;吴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6民初5518号

原告:上官维胜,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平,宁夏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诚,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上官维胜与被告吴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吴诚的地址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时,发现该地址错误,致无法送达,本院遂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在限定的期限内,原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住址错误,致使案件无法送达,且在限定的期限内也未重新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官维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67元,退还原告上官维胜。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桂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拜俊颜

书 记 员 袁红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