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1民初965号
原告:冯有韬,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
委托代理人:裴彦星,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 原告冯有韬被告刘文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阅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