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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821民初965号

冯有韬与刘文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20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有韬;刘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821民初965号

原告:冯有韬,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五原县隆兴昌镇。

委托代理人:裴彦星,系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文义,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 原告冯有韬被告刘文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阅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雅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