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内0425执异74号异议人(案外人):唐志国,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秦敏超,女,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克什克腾旗。
被执行人:侯月云,女,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本院在执行秦敏超与侯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志国于2019年5月27日对执行位于锡林浩特市慧源雅居小区7号楼5单元501室房屋拍卖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志国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唐志国请求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唐志国撤回异议请求。
审 判 长 翁秀财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人民陪审员 孙亚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杜继伟
书 记 员 刘铠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