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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4324民初309号

王龙与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哈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龙;朱新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4324民初309号

原告:王龙,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

被告:朱新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

原告王龙与被告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王龙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

审判员  张小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