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4324民初309号
原告:王龙,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
被告:朱新江,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巴河县。
原告王龙与被告朱新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王龙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龙负担。
审判员 张小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