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437号
原告:王永健,男,199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程超,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原告王永健与被告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
原告王永健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永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永健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永健负担。
审判员 刘红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永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