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24民初628号原告张瑞宝,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保波(曾用名王保叶),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张瑞宝与被告王保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瑞宝到庭参加诉讼,王保波经本院在《山东法制报》上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于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6日中止审理,现中止情形消失。
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刘昌伟
人民陪审员 宋传宗
人民陪审员 杜家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容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