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678号
原告:李勇委,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满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莫银萍,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袁松年,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李勇委与被告廖满委、莫银萍、袁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李勇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勇委负担(该款原告李勇委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