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2072民初5678号

李勇委与廖满余、莫银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勇委;廖满余;莫银萍;袁松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5678号

原告:李勇委,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系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满余,男,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莫银萍,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被告:袁松年,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李勇委与被告廖满委、莫银萍、袁松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李勇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勇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勇委负担(该款原告李勇委已预交)。

审判员  黄好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洁欢

书记员  李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