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新2327民初808号
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经营场所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天山东部物流园。经营者:李培荣,1969年10月14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翰景轩小区**楼**。
被告:胡升荣,男,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现,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div>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与被告胡升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于2019年6月10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计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奇台县鑫荣农资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黄 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闫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