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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财保118号

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嘉乐地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嘉乐地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财保118号

申请人: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7587384R,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法定代表人杨源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巧艳,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宗辉,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4485654N,,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

申请人:长沙嘉乐地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55535207L,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蓝田北路**梦工厂****

法定代表人:卢艳新。申请人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乐地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2019年5月3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的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嘉乐地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47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沙旺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