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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执恢101号

刘燕煌与袁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燕煌;袁荣华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524执恢101号 申请执行人刘燕煌,男,195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袁荣华,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住邵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燕煌与被执行人袁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7)湘0524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袁荣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燕煌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刘燕煌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袁荣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于2019年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9日向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隆回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隆回管理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隆回公司查询被执行人袁荣华的不动产、股权状况、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和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袁荣华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袁荣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和执行结果,同时告知其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0871.04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衡

审 判 员  欧阳杰

审 判 员  邹军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