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370号
原告:李成跃,男,1973年11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柒海(特别授权),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际布,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特别授权),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系被告刘际布之子。
被告: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8633Q。
负责人:刘际布,该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圃(特别授权),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系该矿员工。 原告李成跃与被告刘际布、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成跃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计4718元,由原告李成跃负担。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