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黔0524民初2370号

李成跃与刘际布、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贵州省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成跃;刘际布;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4民初2370号

原告:李成跃,男,1973年11月12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柒海(特别授权),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春,男,贵州印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际布,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特别授权),男,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系被告刘际布之子。

被告: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珠藏镇链子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75438633Q。

负责人:刘际布,该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圃(特别授权),男,195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系该矿员工。 原告李成跃与被告刘际布、贵州中耀矿业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金龙川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原告李成跃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成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36元,减半收取计4718元,由原告李成跃负担。

审判员  邱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