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民初1455号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455号

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该银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南沙,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HOANGKIEU,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原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036459.1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担保书》,为本案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238036459.10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莱士凯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238036459.10元为限。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白  全  安

审判员 梁  乐  乐

审判员 林  建  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康胜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