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1民初1285号
原告:王悦森,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6763936X9,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桂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W3GB25,住所地东,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西路**v>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833327T,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v>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悦森与被告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为民
人民陪审员 缪建忠
人民陪审员 张冬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