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苏0981民初1285号

王悦森与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悦森;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王悦森;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1民初1285号

原告:王悦森,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烨,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06763936X9,住所地东台市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严华,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桂华,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WW3GB25,住所地东,住所地东台市北海西路**v>

法定代表人:陈海峰,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萍,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3833327T,住所地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曹村村小平大道**v>

法定代表人:朱文武,该单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东,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悦森与被告东台市华兴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东台福康康复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富士佳电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为民

人民陪审员  缪建忠

人民陪审员  张冬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芸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