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699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璇,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梦柔,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梦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翔 羽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