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04民初6212号
原告:章月玲,女,1977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原告:石爱民,男,1974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月玲,系石爱民妻子,概况同上。
被告: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星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费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润,该公司员工。
原告章月玲、石爱民与被告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排查,涉被告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关案件在上级法院审理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钱慧南
审 判 员 徐英姿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思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