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晋0105民初5026号
原告:贾元胜,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方方,太原市万柏林区神堂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科技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娟,山西驰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贾元胜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元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方方、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娟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元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007号《商铺认购合同》;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购房款80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7号《商铺认购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太原市高新区科技街3号B座1层102号商铺,房款为950000元,付款方式为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800000元,剩余的150000元于交房时一次性付清,交房日期为合同签订后360个工作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房款8000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但至今被告都未按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贾元胜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承认原告贾元胜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贾元胜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购房款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贾元胜与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签订的编号为007的《商铺认购合同》。
二、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贾元胜购房款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普天光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石秀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田 野
书 记 员 张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