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307号
原告:史一新,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杨连海,男,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一新诉被告杨连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一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一新撤回对被告杨连海的起诉。
审判员 贾文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搜索“”
史一新与杨连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307号
原告:史一新,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杨连海,男,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一新诉被告杨连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一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一新撤回对被告杨连海的起诉。
审判员 贾文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