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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03民初3307号

史一新与杨连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一新;杨连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03民初3307号

原告:史一新,男,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

被告:杨连海,男,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一新诉被告杨连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一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一新撤回对被告杨连海的起诉。

审判员  贾文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