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索特医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九路**,组织机构代码:684543080。
法定代表人:项小波。
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盐窝镇南洼村织机构代码:060412904。
法定代表人:刘占武。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索特医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29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索特医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381240.5元及赔偿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权属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至2019年6月10日,被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索特医药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81240.5元并需赔偿利息损失。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科博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03执3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林铁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