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602民初1488号
原告:程广华,男,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圣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577787063H,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路**。
法定代表人:张荣波。 原告程广华与被告圣济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程广华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广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广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3.75元,由原告程广华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