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626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陈斌。
被执行人:黄小涛。
被执行人:王贵秀。申请执行人陈斌与被执行人黄小涛、王贵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06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小涛、王贵秀向申请执行人陈斌偿借款本金719652.79元及利息35559.5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00元及申请执行费995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9462.48元,申请执行人陈斌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9)云0626执305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员 刘相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苑明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