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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行审26号

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与郑桂文、吕艳红行政非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郑桂文;吕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内0426行审26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路西文化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立伟,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桂文,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吕艳红,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于 凤 欣

审 判 员 呼格吉勒图

人民陪审员 牛 成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