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内0426行审26号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乌丹镇清泉路路西文化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永军,系主任。委托代理人郭立伟,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郑桂文,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申请人吕艳红,女,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翁牛特旗卫生健康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行翁计生决字[2018]38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申请。
审 判 长 于 凤 欣
审 判 员 呼格吉勒图
人民陪审员 牛 成 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