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赣0781民督26号申请人梁春荣,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申请人钟福洲,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申请人梁春荣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梁春荣称,被申请人钟福洲因需资金周转,于2011年12月21日向其借款8650元,并出具了欠条。因被申请人未按申请人的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梁春荣要求被申请人钟福洲偿还借款人民币86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钟福洲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梁春荣人民币8650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钟福洲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基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朱正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