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民初97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清水县红堡镇人。
被告:胥某,男,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胥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王某于2019年6月10日以其欲与胥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彩琴
书 记 员 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