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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2民初971号

王某与胥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胥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2民初97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清水县红堡镇人。

被告:胥某,男,汉族,秦安县兴国镇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胥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王某于2019年6月10日以其欲与胥某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王某负担。

审 判 员 潘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彩琴

书 记 员 席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