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02执332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城里中学,住所地威海市和平路。法定代表人丛培良,校长。被执行人山东敬兰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法定代表人罗在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城里中学与被执行人山东敬兰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城里中学依据生效的(2017)鲁100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房屋租金***元、电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3月15日、4月12日、5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但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本院经查询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敬兰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及车辆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鲁***江铃牌汽车一辆,因未查询到该车辆的下落,故该车本案暂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通过到庭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2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为良
审 判 员 邓 立
代理
审判员 刘大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