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82民初1918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环球中心****。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留霞,该公司员工。
被告:周万舜,男,199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万舜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日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史列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田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