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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26民初925号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品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426民初925号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衡军,董事长。

被告:谢品伟,男。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 请求:1、判令被告谢品伟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9,848.5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谢品伟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原告律师代理费用23,36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谢品伟向原告下属机构营业部请借款。同年10月24日被告谢品伟与原告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谢品伟向原告借款19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确定。同日还签订了《最高额借款合同》(福祥便民卡),合同约定:被告谢品伟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10%确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费用等。同日,被告谢品伟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及《最高额质押合同》(福祥便民卡),合同均约定:质物为借款人工资,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评估费等)。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综上,原告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谢品伟作为借款人、质押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催收贷款本息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未能提供被告目前的准确住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释明,原告仍未提供上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南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钾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映平

书 记 员 胡 倩 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