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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民特611号

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付杰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付杰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特611号 申请人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李开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许敏雄,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付杰,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现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付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吴晓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付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0日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付杰支付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3000元,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元,余款人民币17000元于2020年1月24日前付清; 二、若付杰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付杰立即支付全部未付款项,且付杰需另行支付苏州泽瑞标识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晓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石 娜 代

书记员 廉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