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181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季氏酒业经销部。被执行人董某,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兴市季氏酒业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董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某银行、金融储蓄机构存款、收入人民币7.7786万元或者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杨光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
书记员 张琪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