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1605号之一
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穆新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董事长。
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瑞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90元,减半收取计4745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8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英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金 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