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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2975号

吕海港与蔡亮、李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吕海港;蔡亮;李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1民初2975号

原告:吕海港,男,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被告:蔡亮,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李琴,女,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吕海港诉被告蔡亮、李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港,被告蔡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体育彩票额度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李琴系湖北省体育彩票的代销者。2014年8月,被告李琴授权被告蔡亮与原告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将10072号彩票机整体作价3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受让该机器后,一直采用预存的方式经营该体彩机。2018年8月28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取消电彩网点信用额度的公告,并责令原告缴足该彩票机上的信用额度。此时原告才知晓彩票机透支的事实。现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彩票机透支15000元的事实,瑕疵转让该彩票机,导致原告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蔡亮辩称:被告对于该彩票机存在15000元信用额度的事实在过户时候及签订转让合同时候均不知晓,且透支的事实在被告自己接手时候已经存在,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该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蔡亮与李琴系夫妻,2013年12月,被告李琴从案外人张华处受让一台体育彩票机(电脑终端编号:10072)及其经营权,12月31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与被告李琴签订《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李琴获取体育彩票代销者资格,销售场所地址位于:光谷万科魅力之城2栋105号,甲方(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应当在本合同生效之日30日内,向乙方(李琴)颁发《体育彩票代销证》,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2014年8月22日,被告蔡亮接受李琴的委托,与原告吕海港签订《转让合同》一份,约定甲方(蔡亮)将中国体育彩票10072号体彩机及经营权益、台式电脑四台、55寸液晶电视一台、42寸液晶电视一台等整体作价三万元转让给原告吕海港,被告与体彩中心签订的合同应交给原告保管,后期发生任何合同纠纷问题由乙方(原告)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在不能完成过户的情况下,合同到期后,如需要续约,甲方(被告)协助乙方(原告)完成与体彩中心的续签合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仲裁机构裁决。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未过户,实际由原告负责经营该体彩机至今,转让时彩票机上无余额,采用预存销售周转金的方式经营。2018年8月28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下发《关于取消电彩网点信用额度的公告》,湖北省将于2018年9月1日取消电彩网点信用额度,令各个彩票机必须将信用额度缴足,2018年9月1日,原告向湖北省体彩中心缴纳15000元。另查明,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关于放弃仲裁条款的协议约定》,就2014年8月22日《转让合同》的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一致同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关于放弃仲裁条款的协议约定、转让合同、中国体育彩票代销合同、缴费报表、银行流水、公告及被告提交的转让协议、收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蔡亮受被告李琴的委托与原告吕海港签订《转让合同》,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即被告李琴承担。原、被告在转让该体彩机及其经营权时,被告应确保该财产无瑕疵,若转让后发现财产有瑕疵,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本案中,原告在受让该体彩机时不知晓该机器曾经透支15000的事实,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有权利向被告李琴主张自己缴纳的透支款;且因该机器并未过户,至今登记在被告李琴名下,原告以被告李琴的名义缴足该透支金额,被告有义务要求原告进行返还;同时被告李琴作为湖北省体彩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合法彩票代销员,对该笔信用额度透支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被告至判决前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该笔透支为原告经营期间产生,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李琴向其返还体育彩票额度1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该透支非本人产生,原告应向实际透支人主张的权利的抗辩,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海港返还体育彩票额度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吕海港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8元,由被告李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晋艳影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覃伏明

书记员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