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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1民初5628号

李瑞强与孟磊、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08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瑞强;孟磊;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1311民初5628号

原告:李瑞强,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文,山东瑞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滦河路**青岛传化公路港内。

法定代表人:姬彦龙。 原告李瑞强与被告孟磊、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燕、被告孟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献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瑞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7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一直从事香菇买卖业务,2018年9月2日原告因有一批香菇需要运输,后通过中介小杨物流公司联系到被告孟磊驾驶的鲁UD××××重型厢式货车,该车登记车主为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后双方通过电话联系约定由被告将原告所有的货物由陕西汉中运至原告处临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罗东批发市场,当时并着重要求该批货物需要冷藏运输的温度为0—4度,9月4日上午被告孟磊将香菇运到罗庄区卸货时,原告发现因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储藏温度未达到正常要求,导致该批香菇出现损坏情况。在货物卸至一半的时候,货物损坏特别严重根本无法销售,在货物卸至一半时便停止卸货,后双方就损失问题进行协商,但被告在未经原告知道的情况下私自将剩余香菇运走,至今不予解决原告损失问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孟磊辩称:1、被告不知道原告的姓名,在协议过程中有一男一女先后指示被告,电话分别为158××××2193男、186××××3334女(因原告在诉状中未预留电话,被告不确定其是否是该男士及其与前述女士的关系),原告若能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2、原、被告电话联系建立口头运输协议属实,但协议时间是2018年9月1日,而不是9月2日。原告着重要求打冷0—4度不属实,被告回程前询问了原告在汉中的联系人告知是5、6度。原告停止卸货属实,卸货一半不属实,为卸载香菇经原告出售时清点共计103筐,只占一小部分;3、双方建立口头运输协议及履行的真实过程如下:2018年9月1日上午,答辩人在“运满满”(×××.com)网站找到183××××1326发布的货运信息,联系后添加了昵称为“山东专线”的微信号“wxid_olxiurmuyebt22”,并按其指示发送100元中介费。“山东专线”给了被告一个手机号158××××2193,打通后接听的是一位男士,告诉被告,他在陕西汉中有一批香菇需要运输,运费7000元,但要被告先给他200元定金,说他找了五六个人最后都不去了,被告不同意给定金,他也没坚持,让被告去罗东市场找他。被告到了罗东市场,他又让被告去黄山市场找186××××3334,被告打通后是一位女士。女士让人把筐子装到被告车上,给了被告一个在陕西汉中的联系人电话182××××0707,告知被告一切听从汉中联系人的指挥就行,“陕西汉中的人让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就行”。被告一听,不再多问,便赶回兰山吃饭、准备出发。2108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联系汉中联系人后添加了微信,按汉中男士的微信位置同妻子一起出发。2018年9月2日16时许,下高速后到了一个高架桥底,历时约21时。陕西汉中的联系人带人把筐子都卸下来拉走了。9月2日23时许,汉中联系人拉货过来开始装车。2018年9月3日凌晨3、4点钟,货物装好,被告不做香菇生意,特意询问温控器调到几度,汉中联系人说只要打开就可以,被告不放心,问具体几度,又说是5、6度,被告就把温控器调节到5度出发回程。2018年9月3日6时30分许,两三个小时后,被告到达秦岭服务区。休息的时候被告发现有的筐子坏了,立即同罗东市场女士186××××3334联系,并给他发了9秒的视频。女士说她和汉中联系人说下,让被告等消息。过了一会,汉中联系人让被告把香菇拉回去换筐子,并说给被告加300元钱。被告只好又原路返回,2018年9月3日上午9点到达装货地,中午11时许换好筐,被告再次出发。快到的时候,被告联系了186××××3334的女士,她让被告拉到罗东市场。过了一会,158××××2193的男士打电话给被告,再次明确让被告到罗东市场。2018年9月4日上午8时许到达罗东市场,历时约21时。被告再次打电话给158××××2193的男士来带路。过了20来分钟,一个男士来到问被告是不是从汉中拉的香菇,被告确认后,他把被告带到一个门头,开始指挥他人卸货。快卸完的时候,这位男士就说货物损坏了,停止卸货让被告把车停到一边,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要求他支付运费,被拒绝,说被告要反过来赔偿他好几万块钱。被告只是赚个辛苦钱,无奈只好把剩余的香菇拉走,并一直打着冷。2018年9月4日到2018年9月5日上午,被告怕香菇烂掉,多次与原告沟通让原告把运费支付给被告,被告把剩余香菇交付给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只好联系出售。经四处打探,得知江苏宿迁华东农贸大市场有不少人做香菇生意,被告于2018年9月5日拉去出售。到了宿迁华东农贸大场后,问了好几家都说香菇不好,不要。最后,一个叫杨辉的老板答应收购,被告才把香菇卖出;4、被告出售未卸载香菇共计103筐,净重2100斤,得款4000元,折抵运费后,原告尚欠被告3300元运费及保管、出售费用。被告不知原告姓名,又天天忙于运输业务,一直没能起诉维权,现原告起诉,实在没有道理。待本案原告身份经法庭确认后,被告将另行起诉要求原告支付欠付的运费。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孟磊与原告签订的,被告物流公司未收取孟磊的管理费,孟磊自愿承担本案的相关全部责任。 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应诉后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李瑞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李瑞强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身份资格; 证据二:由在无锡的“小杨物流公司”的杨军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以及“小杨物流公司”提供的孟磊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由“小杨物流公司”作为中介介绍被告孟磊为原告运输香菇; 证据三:由陕西省汉中市的李小斌给原告出具的证明及发货清单各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9月2日从李小斌处购买新鲜香菇共计532筐,原告实际付款59260元; 证据四:手机通话录音材料六段、视频资料一份,通话录音证明被告仅卸下部分原告货物,原告的剩余货物让被告拉走,并证明被告在运输过程中导致原告的货物严重损坏;视频资料证明被告将货物拉到原告处,卸掉338筐,剩余224筐全部拉走。 对李瑞强提交的证据,孟磊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被告不认识李小斌,不认可发货数量及货款,与被告无关;证据四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原告剩余未卸货物的数量以及货物损失及损失原因,同时该证据中原告自认欠被告运费7300元未付,经双方多次沟通,原告不同意支付运费,原告自称因该次运输赔了2万或3万元,却起诉7万余元,自认货越卸越不好,说明该批香菇装车前就质量不一。 孟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孟磊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驾驶证各一份、行驶证两份,证明被告有合法的运营资格、车辆合格; 证据二:被告与原告及其指定人的通话记录4份,证明被告为与原告达成协议多次进行电话联系的事实; 证据三:原告向被告发送的短信截图一份,证明原告欠付被告7300元运费的事实; 证据四:杨辉出具的书面证言一份、杨辉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照片两张,证明被告出售香菇得款4000元,为减少原告的损失的事实及原告尚欠被告运费、保管费、出售费用的事实; 证据五:录音及录音内容的光盘、录音文字材料一份,证明被告依法处置香菇,出售香菇前依法通知原告的事实;录音内容为被告在秦岭服务区发现香菇筐子损坏,香菇溢出后录像通知原告指定的女士186××××3334的事实。 对孟磊提交的证据,李瑞强质证意见为:证据一、二无异议;证据三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确实未将运费付给被告,是因为在卸货过程中被告私自将原告未卸载的240筐香菇拉走,因此原告短信通知被告来处理货物赔偿问题并借此协商运费支付问题,但被告一直未来处理;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被告单方制作提供,其私自将原告货物出售给谁、以什么价格出售,原告均不知情,其出售的价格明细与原告的实际损失不符;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被告为原告运输的香菇在运输途中就发生损坏及被告在出现问题后,不积极与原告解决,确将货物私自拉走,擅自处置了原告的货物。 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李瑞强与孟磊通过物流中介达成香菇运输协议,2018年9月2日,孟磊根据双方约定,自陕西汉中为李瑞强承运香菇至临沂市罗庄区。2018年9月3日,孟磊将货物运至李瑞强指定的位置,在卸货过程中,李瑞强以货物损坏为由,要求孟磊赔偿,孟磊要求李瑞强支付运费,双方经协商未果后,孟磊将剩余货物拉走,为此成诉。庭审过程中,李瑞强主张孟磊拉走其224筐香菇,要求孟磊赔偿经济损失74000元,但孟磊不予认可;辩称仅拉走了李瑞强103筐香菇,净重2100斤,并通知李瑞强若不支付运费将出售香菇抵顶运费,是依法行使留置权,变卖后得款4000元,李瑞强对孟磊的辩解不予认可,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查明:庭审过程中,李瑞强自认手机号158××××2193是其使用、手机号186××××3334系其雇佣的店长使用。

本院认为:“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本案中,孟磊收到承运货物后,未依约将全部货物交付李瑞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李瑞强诉请孟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李瑞强的经济损失,其主张孟磊拉走了香菇224筐,经济损失74000元,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孟磊仅认可拉走拉走了103筐,净重2100斤,变卖后得款4000元,故对李瑞强诉请的4000元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对李瑞强多主张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孟磊辩称李瑞强拒绝支付运费,其拉走货物是行使留置权,但孟磊并未就李瑞强拒绝支付运费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李瑞强要求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青岛广顺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瑞强支付货物损失款4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瑞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李瑞强负担1561元,被告孟磊负担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苏 光

人民陪审员  刘守田

人民陪审员  邱俊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