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81民初1452号
原告:马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保定涞水县永阳镇西垒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32980854XN。
法定代表人:李超然。
原告马军与被告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6月10日,马军以其与被告华辉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军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