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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81民初1452号

马军与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军;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81民初1452号

原告:马军,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北保定涞水县永阳镇西垒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332980854XN。

法定代表人:李超然。

原告马军与被告涞水县华辉金属制餐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辉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19年6月10日,马军以其与被告华辉公司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马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军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雷 蕾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