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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002执保615号

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曾坤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曾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002执保615号

申请人: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曾坤伟,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曾坤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坤伟银行存款240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市耐特汽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曾坤伟银行存款2400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贺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