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1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安,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南召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召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公诉刑诉(2019)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李长安以30500元的价格购买了本乡龙潭村五亩谭组李某2等4家的杨树,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所购买杨树砍伐。经现场勘查计算:共计砍伐杨树37.213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长安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李某2、李某3、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材积计算证明,资质证明,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安违反森林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砍伐购买他人的杨树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李长安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长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长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亚标
审 判 员 秦 媛
人民陪审员 张冬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中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