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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12454号

苏志军与程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贤;苏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12454号

原告:苏志军,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程贤,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10月19日 开庭时间:2019年6月10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苏志军到庭

被告:程贤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认定 2014年8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苏志军300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300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未曾偿还借款本金。 判决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未曾还本付息,被告未就偿还借款本金的事实完成证明责任,故应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故对于原告相关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程贤应向原告苏志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程贤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凯

人民陪审员  秦小玲

人民陪审员  邱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元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