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4096号
原告:刘金祥,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赵学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周江海,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傅韫澜,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祥、赵学英与被告周江海、第三人傅韫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江海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