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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4096号

刘金祥、赵学英等与周江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金祥;赵学英;周江海;傅韫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4096号

原告:刘金祥,男,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赵学英,女,195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周江海,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第三人:傅韫澜,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祥、赵学英与被告周江海、第三人傅韫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江海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