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982执93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敦煌市阳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2225146254Y。
法定代表人:黄彦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喜春,系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明,系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肃州支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刘爱花,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桥村。
被执行人:李森,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桥村。
被执行人:刘锡平,男,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莫高镇西河槽村。
被执行人:刘吉录,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甘肃省敦煌市莫高镇西河槽村。
被执行人:刘忠平,男,汉族,1971年4月8日出生,甘肃省敦煌市人,现住敦煌市莫高镇西河槽村。 申请执行人甘肃敦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花、李森、刘锡平、刘吉录、刘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2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刘忠平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为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忠平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中的4631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账户:272121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敦煌支行,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迎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程康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