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874号
原告:杨秀清,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开江县新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大富,男,生于1957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赵启川,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杨秀清与被告赵大富、赵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海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傅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