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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23民初874号

原告杨秀清与被告赵大富、赵启川民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秀清;赵大富;赵启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3民初874号

原告:杨秀清,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军,开江县新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大富,男,生于1957年8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赵启川,男,生于1981年10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原告杨秀清与被告赵大富、赵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杨秀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秀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海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傅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