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汝南县留盆镇。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豫172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煜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