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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3执8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徐某某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某;白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3执8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侯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汝南县留盆镇。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9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射桥镇。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2019)豫172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白某某名下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李 锋

审判员  刘 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煜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