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627执2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富贵,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城内东台区。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劳山乡小劳山村。法定代表人胡胜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富贵与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延安圣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刘 佳执行员 李延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杨存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