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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执异137号

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新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何菊珍;严意权;杜德铵;罗银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执异137号

申请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铜锣湾希慎道**利园******。

负责人:陈柏香。

委托代理人:黄少国、马晗,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055D。

负责人:肖志斌。

第三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兴泰大厦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

法定代表人:王宝魁。

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建和中心**代码9144010171811164X7。

负责人:蓝晓寒。

第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庆亿街******整层1440101721953418G。

负责人:黄俊平。

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北山,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三东大道北山下安置区荣阳大道**之一17756908608。 投资人:张新联。

被执行人: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尚,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尚信路4第****072118526J。

法定代表人:王小方。

被执行人: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狮岭大道,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自编狮岭大道**第5.**99600181。

法定代表人:杜德铵。

被执行人:张新联,男,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何菊珍,女,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被执行人:杜德铵,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罗银彩,女,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执行人:严意权,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花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张新联、何菊珍、杜德铵、罗银彩、严意权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粤0114执2675号】一案中,申请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橡树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蓝倚皮具手袋制品厂、广州市万汇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泰禹贸易有限公司、张新联、何菊珍、杜德铵、罗银彩、严意权未履行(2016)粤0114民初18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建行花都分行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114执2675号。 2016年9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信信托公司)签订《建鑫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之信托公告》,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转让给建信信托公司。2017年6月,建信信托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广东分公司)共同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一并转让给信达广东分公司,并于2017年8月28日在《羊城晚报》刊登了《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转让通知暨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向信达广东分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2017年7月31日,信达广东分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广东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一并转让给华融广东分公司,并于2017年10月18日在《南方日报》刊登了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向华融广东分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2018年1月8日,华融广东分公司与橡树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全部债权及其附属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橡树公司。2018年7月11日,华融广东分公司与橡树公司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与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催收联合公告》,告知了债务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事宜,并要求向橡树公司履行相应义务。 为此,申请人橡树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2017)粤0114执267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人橡树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橡树珠三角2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0114执267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耿俊

审判员  白一帆

审判员  何 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