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高永美,女,1953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被执行人:牛余山,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永美与被执行人牛余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982民初8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12692.08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牛余山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3月25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2019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余山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票、人行、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牛余山银行存款7500.87元,共过付申请人案款7500.87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3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余山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的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对被执行人牛余山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牛余山作出拘留15日的司法拘留决定,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牛余山作为受益人或未指定受益人的投保人的收益性(或称分红型)商业保险的投保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通过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泰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牛余山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永美释明并约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山
审判员 岳荣华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尹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