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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执2928号之一

陈德新、黎树德、黎彩妍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德新;黎树德;黎彩妍;李能标;熊紫伶;东莞市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朗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9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德新,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叶剑红,广东汉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黎树德,男,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黎彩妍,女,汉族,1971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被执行人李能标,男,汉族,1969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熊紫伶(曾用名熊向丽),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执行人东莞市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岗贝太和城市花园东宝商住楼二层B04号铺,注册号:441900000440122。 法定代表人黎彩妍。 被执行人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横沥村,注册号:441900001010606。 法定代表人黎树德。 被执行人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德兴大厦2栋3层1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68625R。 法定代表人李言寿。 被执行人东莞市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F座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23545684。 法定代表人雷建龙。 被执行人东莞市华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主山乌石岗村委大楼一楼,注册号:441900000443619。 法定代表人黎树德。 被执行人东莞朗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北楼十一层01号,注册号:441900001224995。 法定代表人黎树德。 被执行人东莞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北楼11层02号,注册号:441900001167542。 法定代表人潘小丽。 申请执行人陈德新与被执行人黎树德、黎彩妍、李能标、熊紫伶、东莞市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朗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一法东民一初字第1322号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35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黎树德、黎彩妍、李能标、熊紫伶、东莞市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朗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陈德新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相关利息、律师费30000元、受理费10580元、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0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邮寄协助调查函到被执行人李能标、熊紫伶、东莞市悦华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汇福源实业有限公司、户籍或工商登记所属辖区的财产情况,但上述村委至今仍未回复本院或邮件退回。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到被执行人黎树德、黎彩妍、东莞市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龙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莞市华灵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朗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标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户籍或工商登记所属辖区粘贴执行调查公告。 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能标名下车牌号为粤S×××××车辆,查封期限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2020年4月24日止,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能标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村村民委员会××村××号(产权证号:(1989)1900321600108)、东莞市高埗镇上江城村村民委员会六村97号(产权证号:(1989)1900321610523)的土地,查封期限从2018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由于上述土地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车牌号为粤S×××××、粤S×××××车辆,查封期限从2019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但由于上述车辆下落不明且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与建设路交汇处福民大厦北楼十一层01号(房产权证号:C6××78)、十一层02(房产权证号:04××33)、十一层06(房产权证号:C6××77)、十一层07(房产权证号:04××32)房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由于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黎树德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大道现代印象华庭1幢2单元701号房产,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得款人民币10580元。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黎彩妍名下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路富怡物业C座308(房产权证号:14××36)、309(房产权证号:14××35)、310(房产权证号:14××37)的房产,查封期限从2019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5日止,由于上述房产轮候查封,本案暂无法处理。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陈德新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9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