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777号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1730994P。
法定代表人:黄亚林,总经理。
被告:罗秀,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方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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