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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3民初6777号

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3民初6777号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1730994P。

法定代表人:黄亚林,总经理。

被告:罗秀,女,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锦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唐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方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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